(一)由“单线多机构”转向“双线多机构”监管模式。一是民间借贷所表现出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不同的地区在资金供求、借贷链条、经济基础甚至发展模式等方面又呈现出各自特点,区域性差别决定了中央层面的统一监管难度较大。二是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问题,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因为民间信贷的区域性较强,所以出现危机时,冲击面也主要集中在一个省市或地区。若波及工商企业会影响当地的实体经济,波及银行会危害当地金融体系的稳定,波及普通家庭更会造成当地社会的负面影响。因此,采用双线多头监管模式,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监管权力,调动各级政府金融办的监管积极性,使其加入到民间信贷的监管主体中来。地方政府参与监管,短期内可根据各地民间信贷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在信息收集、问题处理、危机预防等方面扮演更积极有效的角色。长期内地方政府或可参与地方民间金融的立法,为优秀的民间信贷机构颁发合法牌照。地方政府监管机构与中央监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双线并行,将助力于民间信贷的阳光化合法化,有效化解潜在风险,在长期内引导民间信贷在我国融资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快对金融体系的改革。应该承认,民间信贷如此活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内金融体系的缺陷所致。当前国内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尽管看上去市场化的程度不低,但实际上整个信贷运作很大程度上是在政府的高度管制下,而政府的管制可分为信贷规模的管制及价格管制。央行每年都把商业银行信贷规模限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比如今年就要求把银行信贷增长控制在7.5万亿左右规模以内,然后对此指标层层分解。比如各银行之间的指标分解,各银行内部的指标分解。如果央行的货币政策转向,或市场认为出现信贷紧缩,那么在规定的信贷规模下,银行就会改变其偏好,让这些有限的信贷规模指标流向他们认为收益高风险低的行业,从而造成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的信贷十分困难。因此,更大程度地改革不合理的金融法律制度,筹谋放开对金融市场严格管制之道是加强对民间信贷的监管的又一有效途径。
(三)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民间信贷阳光化、合法化。多年来,政府号召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但实际上,银行增加的贷款大多落在上了一定规模有较强实力的“中等企业”身上,而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主要是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是很难获得贷款的,那么这些企业的生存,就只有依靠民间信贷市场。因此,尽快完善保护民间信贷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其阳光化、合法化,不仅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合法资金来源保障的需要,还是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类案件发生的有力保障,更对引导和鼓励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机构正常开展民间信贷业务,同时建立风险可控、监督有效、约束力强的管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