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加计扣除没有享受优惠政策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政策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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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当年符合条件未及时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
限最长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