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对在公司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辞职有补偿吗?

2024-10-28 20:51:18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是否有补偿与工作年限无关,经济补偿范围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故应当是应发工资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补偿金

回答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己辞职,新劳动法对在公司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辞职没有补偿。

扩展资料

补偿原则是总体原则,不能单独成为薪酬设计的原则。假如在某地区,本科毕业生的月平均工资是2000元,低于这个水平的薪酬就不足以吸引平均水平的人才,还会造成较高的人员流失。

2000元应该是该类人员的平均工资,但没必要是固定工资,绩效高于平均水平,工资总收入就应该超过2000元,低于平均水平,就不应该有2000元。工资结构的安排可以多样化,但实际收入应该是2000元上下。

有些企业的薪酬按学历来设计,企业薪酬变成社会薪酬,弱化了薪酬与工作、组织和团队的关系,会降低员工的忠诚度和个人绩效,有奖懒罚勤的倾向。长期按补偿原则来设计薪酬,企业会吸引和保留高标志低能力的人员,企业也会失去人员与工作适合度的判断分析能力。

有些跨国公司招聘时采用“N-1”原则,指在相同测试结果之下,优先社会标志低的求职者。例如两个求职者,学历是硕士和本科,面试和测试的结果一样,就优先本科生,因为在同样的薪酬之下,本科生所得到的补偿高。

企业在不增加工资成本的前提之下,实现了相对高薪,忠诚度、主动性和归属感要高于社会标志高的求职者。社会标志是企业用人时在概率上的参考指标,硕士生整体的知识、技能、能力高于本科生,但不代表某个具体的硕士生一定比本科生优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补偿原则

回答3:

自己辞职没有补偿的,除非是买断工龄或者公司要辞退你,才会有补偿。
不管你在公司做了多久都一样的。

回答4:

在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用支付任何赔偿.已经在单位工作十年以上,为什么要选择辞职呢?

回答5:

我在海底捞上班将近14年了、因为身体原因、公司不辞退、自己离职、请问有补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