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