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出现问题的妻子,都会感觉缺乏老公的关爱,深入了解后你会发现问题的根源出在妻子身上。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很多妻子都会犯,同时又容易忽略的问题。
小方就是这样一个案例,她在求助的时候抱怨老公对她冷暴力了长达半年,进而怀疑老公在外面出轨,可在我跟两人共同咨询的时候,却发现老公也是一脸无辜,他抱怨根本不知道小方心里在想什么,他拖地,小方会说他越拖越脏,他不拖地,小方又说他地脏了也不拖;他在节日送花给小方,小方会说浪费钱,可他要是不送,小方又是一连串抱怨……久而久之,心灰意冷的老公就故意下班了也不回家,尽量减少跟小方的相处时间,结果就让小方以为老公在外面出轨。
这个问题很多妻子都在犯,这其实就是一个心理学概念:双重束缚。这是英国心理学家葛雷格里·贝特森在1956年提出的关于精神分裂症病因的理论(Double Bind Theory),指的是一个人同时在交流的不同层面,向另一个人发出互相抵触的信息,对方必须做出反应,但不论他如何反应,都会得到拒绝或否认。或者在一个陈述本身暗含一个与自身主张相反的意义。
双重束缚有两大特征:矛盾性和不可逃避性。矛盾性是指交流发生时存在两个或多个水平的信息指令,指令之间相互否定。不可逃避性是指交流双方往往处于某种重要的人际关系中,接受者无法主动澄清、评论两个矛盾的信息,并且无法逃脱。这两大特征意味着一个很残酷的现实,双重束缚只会在重要的人际关系中发生,尤其常见于家庭成员之间。
如果只是朋友之间出现双重束缚,那只要对方离开,互相冷静一下就好,但偏偏双重束缚常在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制造束缚的人,需求一直得不到满足,被束缚的人逃不掉、躲不开,感到压抑和委屈,最终只能走向出轨、离婚,成为家庭破裂的隐形杀手。
双重束缚在夫妻之间有四大表现形态:口是心非型,指夫妻其中一人的言语和内心情感不一致,最常见的就是明明爱着对方,却老是忍不住骂对方;言行不一型,它跟口是心非的区别是个体的行为与语言表达出来的是完全相反的;里外不是人型,小方的问题就是这种,小方想让老公拖地,他不拖就骂,他拖了又说达不到小方的要求,反正老公怎么做都是错;自我束缚型,个体自己给自己设置了一个双重束缚的陷阱,自己怎么做都无法满足需要,从而使自己陷入困境里,就像妻子想要老公浪漫一些,但老公又没有这方面的意识,因此,妻子觉得如果要自己说出来,那就是自己要来的,不是发自老公真心的。
很多妻子就这样陷入了双重束缚的怪圈:不表达需要,无法得到满足;表达需要,觉得是自己要来的,还是不满足。在双重束缚的婚姻里,老公得不到基本的认可、尊重和欣赏,妻子得不到女人想要的理解、关爱和温柔,好好的一桩婚姻,就这样被毁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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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同意能离婚,离婚方式采用诉讼离婚的形式,要求离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法院调解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二、法院判决法院经过调解后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时,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判决。
婚姻非儿戏,离婚需慎重。一般来说,判断某一婚姻是否应当离婚,主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女方执意提出离婚,但是男方就是不同意,女方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呢?本文就来简单分享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首先就是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协商不成或者任何一方不愿意协商的情况下,坚持离婚的一方可持诉状、结婚证、本人身份证、未成年孩子的户口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据起诉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将对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法庭调查,予以综合分析;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依法进行判决。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而另一方又坚持不离,一般情况下法院是判决不准离婚的;目的是再留给双方一个机会,希望通过双方特别是不同意离婚的一方的努力表现以及沟通,使夫妻关系有所改善;使婚姻能继续维持下去。如果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六个月期限后仍然坚持离婚的话,可再次起诉,法院基本上就判决离婚了。
还有就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首先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再就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还有就是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再有就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最后就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述情形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还有一点需要知道,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或者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规定之中。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时法院进行调解,如果调解离婚,自然就会通过离婚调解书的方式解除夫妻的婚姻关系。调解失败的话,同时满足诉讼离婚的条件,则也是可以通过判决方式离婚。
一、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法院调解
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调解后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时,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判决。
在实践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首先是进行调解,第一次诉讼一般是不判决离婚的,半年后当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在第二次判离的可能就大大增强了。
二、起诉离婚对方不出庭怎么办
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针对第一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法院的处理方法: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针对第二类型: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处理感到困惑。法院会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本人 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2)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审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应诉,以便法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监护人仍不愿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二款“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的规定,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到庭,参与诉讼。
并不是说在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就不能解除婚姻关系了。只能说此时无法以协议方式离婚,但想要离婚的一方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这样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那还是有可能离婚成功。所以,不要认为只要自己不同意离婚,最终就不能离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