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建设部和人民银行共同下发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目前,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有保证、抵押及质押几种担保方式可供银行选择。
2、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便是适应上述住房贷款担保方式而创新的产物。按照《办法》的规定,住房置业担保是指:在借款人(购房者)无法满足贷款人(银行)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借款人申请担保时,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收取一定数量的担保费,同时要求借款人将所购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在借款人因特定原因不能如期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时,担保公司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在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中,银行、担保公司、购房者三者间为贷款人、保证人及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担保公司以自由资产为购房者的贷款提供偿还担保。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政府预算资金、资产划拨及骨干房地产企业获得,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方面具有可靠的实力保障。房产商的保证能力受到许多客观因素影响,一方面,房产商的经营状况会影响其信用度,另一方面、房产商愿意为客户的借款提供阶段性保证,主要是为了促进销售,如果房产商不能长期稳定地经营,银行面临的风险就会很大。因此,担保公司介入住房消费贷款,可以有效解决银行在推行消费贷款过程中遇到的客户信用不足的难题。
4、而对购房者来说,办理贷款担保,首先能得到诸多的保障权利,其次还能简化手续、节约费用,这无疑能吸引更多的客户,从而促进住房贷款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而担保公司所提供的保证担保不但强化了银行住房贷款的担保机制,促进了银行贷款业务的发展,也满足了市民购房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