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关于调解书的一些问题

2024-11-19 06: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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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楼主的问题在于“调解书没有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这在丛粗拦调解书(也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书)来看,确实存在着一点“瑕疵”。二楼的答复,只是罗列了法条规定,但难以解决楼主的问题。毕竟没有约定履行期限!

既然没有约定具体的履行期限,可能会存在着双方各自的理解和解释。不过,楼主不必过分担心!楼主可以强调“调解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理应在当日或者次日就偿还结清补偿款”。公司方面可能强调“调解书并没有这个约定”因而拒绝。

楼主可以按照《合同法》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来办理——即可以随时要求义务方履行义务,但要给与对方(义务方)合理期限。

具体方法如下——
1.向公司方面发出履行义务(结清补偿款)的书面通知,通知公司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大约15日)将补偿款付至楼主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写明开户银行及帐户号码,务必不能写错。当然也可以当面结清)。建议该通知书用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邮寄,并保留好邮寄凭单。
2.如果在限期内,收到公司支付的补偿款(可能需要给公司方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问题也就解决了。如果不能在限期内收到公司支付的补偿款,应尽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理由应当说明“已经发出书面通知,给予公司适当、合理的期限,而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支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邮政特快专递的邮寄凭单可以作为楼主发出书面通知的关键证据。相信法院执行庭的执行员能够支持搂主的合法请求,对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注意,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书,申请事项不要遗漏“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公司)承担”的这项内容。
3.需要提请楼主注意的:根据《邮政法》,只有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邮寄信函(书面通知)渗胡才有证明效力,一般快递公司的邮寄,公司辩称“没有收到”的话,快递公司的收件凭证不具有证明效力。再就是,在邮政特快专递的邮寄凭单上,一定要写清楚文件名称(书写文件时应编制好文件名,例如《催促付清补偿款项通知书》)、公司地址、收件人姓名(最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的姓名)、联系电话、寄件人的姓名(当然是楼主本人了)、确切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内容。

如果调解书也约定了楼主的义务的话(从行文中似乎有此意思“双方当事人应依约自觉履行。。。”,楼主没有具体凳前说明,不便猜测),楼主也应积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否则,公司方面也会要求楼主履行义务。当然,楼主履行义务时也要做好全面履行义务的证据(例如交接记录等)。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回答2:

大哥。我很佩服毕带樱你啊,行仿我工作了8年都一分都没有陪到钱,快半年多了没有和公司签离职的,象你这样断好手丛的事就好办了.

回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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