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有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间接法(扣税法),我国的增值税计算也统一采用扣税法。
1.直接计算法
直接法是指按照产品销售额扣除法定扣除项目(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燃料动力、包装物等)后的余额作为增值税,再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在直接计算法下,计算增值税的方法又可分为以下两种。
1)加法
加法是将构成增值额的各要素相加来计算增值额。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本月发生的工资+利润+租金+其他属于增值税项目的数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率
这种方法在理论上可行,而在实际业务中却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要准确计算和详细核实这些增值项目,一是工作量大,二是非常复杂,因此在国际上没有一个国家采用。
2)减法
减法(扣除法)是以产品销售额扣除法定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扣除项目一般包括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燃料动力、包装物等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本期销售额-规定扣除的非增值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率
这种方法在实际业务中也同样存在着增值项目难以划分等问题,所以该方法一般也不被采用。
2.间接计算法
间接法也叫扣税法,是不直接计算增值额,而是采用抵扣税款的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率-本期购进中已纳税额
实行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时,理论上可行,实务中便于操作,是以购货发票所列已纳税款为依据进行进项税款扣除的。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扣税法,我国增值税也统一采用扣税法。
一般纳税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