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该项目在第一次公开招标时没有供应商响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取消采购任务,报财政部门审核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
其次,重新招标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依然不足3家,而该项目采购文件又不存在任何问题,该情形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七条“(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规定。而根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规定,该项目可以依法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申请变更时,采购人应依照74号令第五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最后,对于转为竞争性谈判后,有1家供应商突然不愿意参与竞谈的情形,有人提出向两家供应商同时发出竞谈邀请,1家供应商不愿意响应就与另一家愿意响应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的解决方案。这种方案是不妥的,因为此时项目已经不符合竞争性谈判的条件了。
至于如何处理,有业内人士提出了两种方式:第一,如果项目确实紧急,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可以依法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第二,如果项目不符合单一来源的适用情形,该竞谈活动应当终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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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都是要3家以上的。
参照政府采购法中相关内容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三点所示,确定可以进行谈判的供应商数量应该在三家以上,才符合政府采购法;详细界定可咨询招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