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违约,到期未还当然违约。
2.有权行驶撤销权,因为甲的行为侵犯了乙方的权益。
3.可以,因甲方不行驶或怠于行驶自己的权利,侵犯乙方利益。
1、违约
2、可以形式撤销权,因为这个处理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
3、可以行使代位权,因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1)甲公司的行为当然构成违约,因为借款合同真实有效,且利率未超过国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甲公司到期不还款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据《合同法》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此案例中,A、甲公司行为属于无偿放弃到期债权,B、甲公司行为对乙公司合法债权造成损害C、此例中是无偿放弃,故只要构成A和B客观情况,无须举证某单位知情,法律实务中可将A、B项书面告知某公司(个人认为更利于诉讼)D乙公司未过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至此,所有实质要件具备,乙公司可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
(3)乙公司可行使代位权。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此案例中实质要件均符合 A、债权人(乙公司)对债务人(甲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B、债务人(甲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乙公司)负有的义务;C、债务人(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某公司)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乙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D、债务人(甲公司)对第三人(某公司)享有的该项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即该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