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大部分条款仍然有效,部分条款已经失效。
你所说的该意见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此条已经失效,原因是:此条的后来修订的《婚姻法》的规定有冲突,而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所以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此条作废。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下: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