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人可以交两份社保吗

2024-10-28 17:45:26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理论上不可以在不同城市同时交两份社保,但实际上具有操作的可能性。

1、根据规定,每个人只能参加一份社保

2、但由于目前尚未实现全国联网,所以不再同一省份的两地是可以办理重复参保手续的,本省内自然不可以,会被系统提示重复参保。

至于说后果,主要涉及养老保险:今后只能以重复缴费为由申请退出其中一份的重复缴费部分,没有任何其他利益的。

回答2:

现如今,社保可以说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存在工作变动导致不同城市缴纳两份社保的状况。那么,一个人可以交两份社保吗?同时交两份社保都有哪些后果呢?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看看。


规定社保一个人能交两份吗?根据相关规定,目前并没有禁止个人在两个不同的城市同时缴纳社保的规定,但社保系统只会承认一个社保账号。所以缴纳社保,最好在长期工作定居的城市,退休以后,把社保转移回老家即可,目前社保和医保都是可以全国转移的。

一个人交两份社保后果: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居民是不可以同时缴纳两份社保的。不过国家也规定,一个人虽然只能在一个城市只能有一个社保账户,但是在全国范围内可以同时拥有几个社保账户,不过只能有一个账户是属于缴费状态。

举个例子:张某户口在重庆,2015年在重庆工作有一个社保账户,2017年到上海工作,在上海也交社保,2018年又到山东工作也有一个社保账户,这是国家允许的,但同时只能有一个账户处于缴费状态。也就是说2018年如果还在重庆的社保账户里缴费,另外两个城市的账户就必须是封存状态,如果同时缴费,国家在计算退休金的时候也只能按照一个账户计费,另外两个账户是不记入退休金计算的,而且你也只能享受一份社保的待遇。

以上这些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一人交两份社保的后果,以及相关的内容了,希望能帮到大家。虽然从结果来看,一人交两份社保并没有什么严重的后果,但是在小编看来,这完全是没必要的。

回答3:

不可以。 一个人交了两份五险,即说明个人与两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是违反劳动法的。

拓展资料:

1、因为身份证有异,可以这样做,而且以后可以办理关系转移且合并帐户即可。

2、另外以前的公司没有离职,可以这样签新合同,兼职类型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4、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示:签订的新合同必须是非全日制的。

回答4:

同一个人不可以交两份社保。

我们的社保系统中身份信息是以身份证号为准,它唯一不可重复。在一个地方是无法交两份保险的,但我们可以交两倍的社保基数提高我们的退休待遇。

而且我们不可以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这是有明文规定的。

依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国家规定,一个人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个社保账户,在全国范围内可以同时拥有几个社保账户,但同时只能有一个账户是属于缴费状。

例如:户口北京,2005年在北京工作有 一个社保账户, 2007年到上海工作,在上海也交社保, 2008年又到山东工作也有一个社保账户,这是国家允许的,但同时只能有一个账户处于缴费状态,也就是说2008年如果还在北京的社保账户里缴费,上海和山东的账户就不能缴费了,如果山东的处于缴费状态,那北京的和上海的账户就必须是封存状态,如果同时缴费,国家在计算退休金的时候也只能按照一个账户计费, 另外两个账户是不记入退休金计算的,也许在您办理退休的时候能按照原来的数额返还。

回答5:

不可以。
社保是国家强制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保险,即员工只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五险。但是员工只能和一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换言之,一个人交了两份五险,即说明个人与两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是违反劳动法的。因此一个人只能交一份五险。
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若同时与两家及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非全日制用工是一个例外。
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造成损失的,并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