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民事诉讼法刚刚修订,二百条是关于再审的提起事由。前四项都与证据有关,如果确有缺证、漏证、伪证、新证的情况,申请再审没有问题。
你的表述我是这么理解的:案件经过原一审、原二审后,提起再审。以一审程序再审后,没有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于是判决生效。现在发现原先的判决依据的证据有问题,想提起再审,却被法院以92意见的“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维持原判的,不得申请再审”为由驳回再审请求。
法院适用这条法条没有问题。最高院废止司法解释(第七批)中,把205、206都废了,唯独没废207。法条能用,但关于这条法条的理解,我有不同见解,认为本案依然有再审可能。
207表达的意思,是“原有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维持原判后,不得申请再审”,并不是“有问题的再审判决不得再审”。本条是排除当事人恶意再审使案件永不结束的情况,但如果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出现其他情况,符合再审条件,再审没有问题。
所以我认为,中院直接拿这条驳回再审是有问题的。
我记得你非常认真,所以我特意询问了所里的老律师才做回答。不过我也不能保证我的见解正确,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0
第八条 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所以我认为中院的裁定不正确。仅供参考。
您好,如果您发现案件符合上述事由时,您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的!或者要求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