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规定:第十一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分公司可以在当地开立基本账户。但是是否需要开立,还是要遵循企业自身需求再做决定
不能开立。只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才能开立银行基本账户,且只能开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