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①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
商品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指示上的缺陷;商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②提供的商品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在出售时未作说明。
即销售者在销售该商品时,没有向消费者明确告知:该商品的使用性能不符合规定的标准的适用性;或者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③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
④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⑤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⑥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
这是指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实际数量少于商品说明上注明的数量或与消费者约定的数量,也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缺斤短两、短尺少寸。
⑦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
这里所称的“服务的内容”,包括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项目、程序以及服务的具体承担者等。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⑧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经营者的以上行为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只要经营者实施了上述任一种行为,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大体应包括三个方面:①对商品的责任;②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合同违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