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如果经营者违反这一规定,以语言、文字、强制动作等方法或者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公然贬低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诋毁消费者的名誉,非法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以扣留、阻拦、捆绑、拘禁等方法限制或者剥夺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情节不严重的,就构成民事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除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之外,还应当赔偿损失。
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正在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了制止侵权行为继续进行,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可以采用停止侵害这种责任形式,比如,停止有损消费者名誉的内容继续扩散、传播,停止非法搜查、扣留、拘禁等行为。
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都属非财产责任形式,二者往往并用。当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经营者的侵害造成不良影响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方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经营者应当以公开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承认过错、澄清事实,恢复社会对消费者个人素质、品德、才能、信用等方面的正确评价,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具体方式可采用登报声明,公开检讨等等。
在适用时,原则上是在什么范围内造成损害,就在什么范围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是指经营者在适当场合(如法庭上,消费者的家中或者单位)向消费者当面承认错误,表示歉意、请求谅解的一种责任形式。这也是一种非财产责任形式。它将道德规范法律化。适用这种方式,有助于消除隔阂,缓和矛盾,促进纠纷妥善解决,有利于安定团结。
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侵害和人身自由的侵犯,主要是精神损害。它表现为给消费者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心灵上的创伤,对于这种精神损害,经营者除了应当承担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非财产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财产责任。
通过财产补偿方式减轻和消除消费者的精神痛苦,心灵创伤,以惩戒经营者,抚慰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经营者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侵害的对象,经营者的过。错,消费者的请求等多方面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以能抚慰消费者精神创伤并能教育经营者引以为戒为限度。
在确定具体数额时,既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某些消费者利用所谓精神损害无法估量为借口漫天要价,提出不合情理的过分要求,经营者捆绑、殴打、拘禁、搜查消费者,如果造成了人身健康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则以实际损失确定赔偿的全部数额,这属于物质损害的赔偿。并可以将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