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西方国家与我国政体和执政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上的不同。
西方公务员制度特有的原则
1.政治中立原则
主要是指公务员不能参加和支持党
派活动,不能参加和支持反对政府的活动,不能参加政治性竞选活动。其原因是受到主权在民、政治与行政分离理论的影响和为适应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这种政党体制运作的需要。政治中立原则主要为防止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产生的政党分肥弊病而制定, 也为防止政府的官职成为个人赐恩徇私的赠品,产生政治腐败、任人唯亲的弊端。英国十九世纪实行公务员制度后,规定行政人员保持政治中立,不介入党派之争,常任文官不与政务官共进退。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必须履行政治中立原则。
2.两官分途原则
两官,是指政务官和业务官(或称事务官)。两官分途,是指两类官员在产生方式、任用条件、管理形式、职责范围和职务履行等方面属于两种不同的类型,对两类官员应当进行区别管理,两类官员不能交换、交替任职,两类官员的职能作用也不能代替履行。英国的公务员制度就起源于两官分途原则。1805年,英国财政部首先分别设立政务次官和常务次官。政务次官参加政党活动,辅助财政大臣,随内阁共进退。常务次官即早期的公务员,主持财政部的日常工作,不参加党派活动,不与内阁共进退。1833年,英国政府各部均仿效财政部,分别设立政务次官和常务次官。英国公务员的两官分途原则确定下来。至今这一基本原则仍为各国公务员制度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两官分途原则建立在政治多元化的民主政治基础之上,目的是防止两党轮流执政产生的政治分肥现象。这样的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
3.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即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实现形式的重要指导原则,也是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首次明确提出具有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学说: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他把第二种权力称为行政权,第三种权力称为司法权。他主张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形成各种权力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政体。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基本原则:
1.竞争原则:竞争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是公开、平等的。所有考试、考核、录用等程序都是公开进行的,并且所有参加报考的人员不受性别、家庭出身、民族、宗教等限制,并逐步打破地域、身份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竞争进入到公务员队伍中来。
2.功绩原则:功绩是国家公务员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考核、任免、奖励等,都以其在工作中的功绩为主要依据。
3.法制原则:法制原则就是制定法律规范依照法规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行政,并受法律保护。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任免、升降等都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律规定。
4.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人事制度坚持的根本原则,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不是削弱党对干部的领导,而是加强和完善党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通过把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按一定程序转化为行政机关人事管理的法规,依此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