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民办教育和少数民族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主管全省教师工作,指导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组织进行教育督导与评估。
(三)统筹规划高校布局,负责协调省部共建校际项目、211工程、985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承担各类高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确定中等以下教育学制。
(四)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测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参与全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编报省级教育经费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指导省属院校、直属单位事业费、基建投资和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五)负责全省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学位制度的有关工作,承担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指导高校的科研工作,组织协调高校承担有关重大科研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指导高校参与创新体系建设。
(七)负责对外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归口管理全省教育系统出国留学和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负责有关国际教育展览的审批工作。
(八)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全省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
(九)负责全省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十)负责高校的稳定工作,指导高校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指导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负责高校党的建设工作,协助省委组织部和中央有关部委管理高校的领导班子,提出充实、调整、任免意见;指导高校党的组织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发展和管理工作;指导高校统战工作。
(十二)指导高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和政策规定;指导高校的宣传教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