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判挪用公款罪。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挪用公款罪这一罪名主要有以下特征:
1、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当然,我国《刑法》第272条第2款还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挪用资金的行为的,按照挪用公款罪来处理,因此,这类主体也可归入。
2、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表现为以下方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3、 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从宏观的方面讲是指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从微观的角度上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款的使用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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