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巫小姐被录用担任某房地产公司销售,但在签订合同时,巫小姐发现该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薪水为约定薪水的50%,连该市最低工资标准都未达到,巫小姐当即表示该合同有问题,但被告知,只要合同约定的工资不低于市最低工资即可,试用期间公司向来是按照约定工资的50%发放的,从未出现过问题。那么,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该公司来说,在确定试用期工资时应注意两个底线,一是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该房地产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