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进一家学校10年了,期间除第一年签了1年的合同,再没续签,10年没未买任何保险。我想知道我如何维权。

2024-11-18 17: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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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学校用人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事实用工超过1年相当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不想干了可按第38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至于社会保险,可要求单位补缴。

以上都可以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权,当然建议先和学校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