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如下11种消费品: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被选择的上述消费品可分为五类:
第一类,如果过度地消费会给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 第三类,高能耗和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并在使用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资源产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产销数量较大,税源充足,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等。
需要指出的是,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今后还可以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情况及消费结构的变化适当调整。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确定主要体现了以下两个特点:
首先,消费税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增值税的部分征税范围是交叉的。也就是说,对消费税列举的11个税目,既要征收消费税,又要征收增值税。
其次,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属于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上列举的消费品都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是,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漏洞,对于那些未体现销售而发出、使用和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也可通过视同销售方式,将其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希望对您能有些帮助: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在对所有的工业品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交叉对一些特殊消费品征税,以调节我国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
具体包括五种商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次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比如烟、酒、鞭炮等,还有新开征的木筷子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比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耗能及高档消费品,比如小轿车。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比如汽车轮胎。
附: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选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45%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贵重首饰 包括各种 10%
及珠宝玉石 金、银、珠宝首饰 及珠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气缸容量 8%
(排气量,下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 5%
在1000毫升-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 3%
在1000毫升以下的
2.越野车(四轮驱动) 5%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 3%
在2400毫升以下的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气缸容量 5%
在2000毫升以
上的(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 3%
在2000毫升以下的
从2006年4月1日起增加了实木地板、一次性木筷 5%
一、关于对此次消费税改革的一些质疑
1.高档住宅为何未纳入消费税课税范围
有的学者对高档住宅未纳入消费税课税范围感到十分不解,认为高档住宅的大量建设,侵占了土地等重要的稀缺资源,挤压了中低档住宅的供给。而且我国刚刚颁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也指出,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严格控制大户型高档商品房"。
其实,不仅是高档住宅,高档家具、高档服装以及歌舞厅等高消费行为此次都没有被纳入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对于这一问题应当有全面的认识。消费税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能希望通过一次改革将所有项目"一网打尽"。
另外,消费和出口、投资一起共同构成了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出口依赖的是国外市场,投资不具有持久性。相比较而言,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力军。换句话说,我们大力发展国民经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所以,在对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进行调节的同时,更应着力培育消费需求,且不能因噎废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消费结构应当是多元化的,其中既包括中低档消费,也应当包括一定数量的高档消费。只有这样的社会消费结构才是正常和健康的。因此,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大格局来看,消费税课税范围扩张的速度不宜过快、过猛,应当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和人们的承受能力,否则将会欲速而不达。在这方面,日本曾有深刻的教训。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泡沫经济破灭,经济陷入萧条。为了刺激经济,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减税增支,收到了明显的成效。然而,就在日本经济恢复的基础尚不稳固的时候,1997年日本政府出台了增税政策,这次增税的焦点是将消费税税率从3%提高到5%,试图弥补前期个人所得税减税形成的缺口。从长期来看,在日本所得税减少之后,提高消费税的税率将是必然选择。但消费税增税幅度过大,无异于给刚刚有所恢复的日本经济当头一棒,此后日本股价下跌、经济恶化、金融风波迭起,日本经济陷入了更加深度的萧条。进入21世纪以后,日本经济才逐渐恢复。
2.消费税是否能对高消费起到调节作用
目前,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有所扩大,很多人希望通过对高收入阶层消费的高尔夫球、游艇的课税,达到调节收入分配、抑制奢侈品消费的目的。然而,一些富人之所以选择高档消费品,就是出于炫耀和攀比的目的,对价格的上涨并不敏感。于是,很多人担心消费税并不能起到对高消费的调节作用。
应当说,人们的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但是,应当看到,税收不是万能的,消费税的调节作用更是有限的。2004年,消费税收入为1501.90亿元,在全部税收收入中仅占6.2%,收入规模排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之后,居第五位。消费税在现行税制中算不上大税种。消费税在我国GDP中的比重更是不足1%。因此,不能希望通过开征对一些商品的消费税,将社会收入差距缩小,杜绝富人对奢侈品的消费。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经济性政策工具,而不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性命令。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扩大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调节高收入者的高档消费。至于社会上某些人的畸形高档消费行为,有赖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风气的整体改善,不是消费税的单兵突进就能抑制的;社会收入差距问题的解决更为复杂,需要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经济政策的综合作用。
人们除了担心消费税对富人的畸形消费调节作用有限之外,还担心消费税对公款消费、集团消费的调节力度有限。确实,目前一些豪华轿车的消费者是某些行政单位,他们对征收消费税所产生的价格上涨不敏感。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任玉岭提供的数据显示,从1978年到2003年的25年间,我国的行政管理费用增长了87倍,平均每年增长23%,大大超过了同期GDP的增长速度。我国行政管理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2004年达到14.25%,比美国高出9个百分点。在这些数额庞大的行政管理费支出中,确实有一些高档消费。消费税的调整对这些集团消费的调节作用是有限的,这个问题最终需要政府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效率来解决。
3.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扩大是否会殃及穷人
1990年美国国会决定对游艇、私人飞机等高档消费品征收奢侈品税,其目的本来是让消费这些物品的富人缴税,以帮助穷人。实际效果出人意料,遭到了很多企业和低收入产业工人的抵触。他们认为,对奢侈品征税减少了就业机会,减少了高消费产业链上工人的工资收入,最终使穷人利益受损。这项政策似乎帮了穷人"倒忙",不得不于1993年取消。我国现在对高尔夫球、游艇等征收消费税,是否也会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产生类似的影响呢?
应当说,这种担心大可不必,消费税的改革也无须投鼠忌器。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国内的高档消费品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从业人员数量十分有限,大量高档消费品都来自进口。例如,目前,我国市场上销售的高档手表中99%都是进口产品。因此,即使对这些高档消费品课征消费税,也不会对穷人的利益产生大的损害。
另一方面,对奢侈品课征的消费税收入最终还会形成财政支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会形成对低收入阶层的转移支付,最终有利于增加穷人的收益、缩小收入差距。
二、未来消费税改革需解决的问题
1.进一步调整征税范围当然,此次消费税改革只是阶段性的,从课税范围来看,其税目有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首先,如前文所述,要继续加大对奢侈品的调解力度,逐步将高档住宅、高档服装、高档家具以及歌舞厅等高档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的课税范围。貂皮大衣、羊毛衫和羊绒衫等高档服装的消费,在一定程度上都不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甚至是以破坏生态为代价的。因此,对它们征收消费税在情理之中。
其次,还应继续加强消费税节约能源和促进环境保护的功能,在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征税的基础上,研究对塑料袋、一次性餐盒以及电池、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征收消费税。例如,塑料袋自1902年发明以来,被誉为"20世纪最糟糕的发明"。因为塑料袋大都是用不可降解和再生的材料生产的,处理这些白色垃圾很多时候都只能挖土填埋或高温焚烧。据科学家测试,塑料袋埋在地下需要200年以上才能腐烂,并且严重污染土壤;而焚烧所产生的有害烟尘和有毒气体,同样会造成对大气环境的污染。2002年起爱尔兰对每只塑料袋征收15欧分的税款,使塑料袋的使用量骤减了90%。此外,美国、德国、韩国、意大利等国都尝试对塑料袋征收税费,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不仅是发达国家,就是南非、印度、孟加拉国等发展中国家也采取相关措施对塑料袋进行治理,有些国家甚至明令禁止塑料袋的生产、进口和使用。我国目前既然难以做到禁止塑料袋的生产和使用,那么对其征收适度的消费税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选择。
2.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从征管角度来看,在现行的消费税制中,除珠宝玉石消费税在最终零售环节征收外,其他税目的消费税都在生产、加工、进口等环节课征,这样固然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减少税款流失,但是也为企业进行避税提供了便利,他们可以通过降低初始环节的价格轻松避税。既然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能够做到在消费环节征收,那么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向最终的消费环节过渡也应只是时间的问题。
此外,从价税关系来看,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将消费税由目前的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在零售环节实行价税分列,让消费者一目了然,增强消费税对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从4月1日起,对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此次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
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此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部分税目税率,现行11个税目中,涉及税率调整的有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
为了增强环保意识,引导消费和节约资源,通知指出,生产和使用木制一次性筷子客观上消耗了大量木材资源,还给环境带来了污染。这次调整将木制一次性筷子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为5%。为了鼓励节约使用木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此次消费税调整,将实木地板作为一个税目,按照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合理引导消费,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理念得到体现。调整后的消费税对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提高税率
从去年4月1日起,我国的消费税政策进行一次重要的调整,此次消费税调整实际上是一次“吐故纳新”。
1994年税制改革时设置的消费税,是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以后,再根据特定的财政或调节目的选择部分产品(主要是一些消费品)进行征收的。当时主要选择了烟、酒、小汽车等11类应税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税在更大范围内发挥调节作用。
去年消费税调整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在12年前,香皂还是中高级洗护用品,被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而今天,这些原来确定的属于中高档消费品的产品,已经逐渐具有大众消费的特征,再放到消费税征收范围明显不合适。
消费税的调整还将那些有高消费特征的产品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如对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率,相对减少小排量车的税收负担,表明了有关部门通过税收手段调节消费行为的考虑。
此外,扩大石油制品征税范围,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也表明以税收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决心。目前国家大力提倡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抑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从这个角度来看,消费税的调整还没有到位。因此,消费税促进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仍有待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