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你可以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填写报告表,并按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在相关报刊上登报声明废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首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与片管员沟通后咨询处理办法。通常首先需要登报声明遗失作废,然后按规定接受处罚,最后补领税务登记证。具体办理流程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登报补办、很简单。。。最好是到你的专管员那里问一下需要怎么样补办。。重庆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