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确。
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活动,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应当制作调解书,以明确当事人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要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该要求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等进行的调解。我国《治安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关于行政调解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为有效化解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的其他处理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