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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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程序
(1)采购预算与申请: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填写采购申请表并提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理由,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财政局采购管理部门。
(2)采购审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及相关规定确定竞争性谈判这一采购方式,并确定采购途径——是委托采购还是自行采购。
(3)代理机构的选定: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相同。
(4)组建谈判小组。
(5)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与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6)确定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并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若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争性谈判
确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明确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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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处拟写《竞争性谈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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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采购人意见后拟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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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负责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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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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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网上发布谈判公告或特定邀请谈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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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谈判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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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采购人代表1人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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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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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监督人员现场监督谈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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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成交供应商
………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供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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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人拟定
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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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与谈判过程主要资料同时提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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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负责人复核、
局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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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公布
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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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成交供应商
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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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按规定格式文本签订合同,县招标采购管理局见证,经办人签办,局领导签字后盖章。
竞争性谈判的内容看谈判文件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了,竞争性谈判过程中需要变动的实质性内容要在谈判文件中明确。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竞争性谈判需要的内容有很多,主要是为了十几分获得最大的利益。在谈判时一定要展现出强大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