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原告法院管辖的情况有以下两种:
第一,双方明确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二,合同履行地在原告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种情况下:
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原告地解决纠纷;
合同中并未约定发生纠纷在哪个地点解决纠纷,本着有利的原则,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提起诉讼。
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种情况下,可以在原告经常居住地区法院提出诉讼。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合同中有这种约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