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人 民 法 院: Ο I Ο—5 6 5 9 2 2 Ο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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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核准死
省高院工作
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四)审理死刑缓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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