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概念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就是说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必须遵守、执行。但是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调节,双方当事人可以不接受,不接受也就没有遵守、执行一说,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调解是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当事人合意达成调解。公安机关仅仅起主持作用,起主要作用的仍然是当事人。所以公安机关和当事人并无利害关系,要告只能告对方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告行政机关。不知道这样说你明白了吗
公安机关的调解只是起了和事老的作用,是否接受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公安机关并未做出任何行政决定或处罚,也没有侵害任何一方的权益,当然不属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