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维保期内开发的责任。
2、维保期内物业有协调、通知、告知的义务。
3、维保期外,维修费用应该从公共维修基金支取维修。
4、支取公共维修基金,物业有制定、审批、汇报、监督、检验的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扩展资料:
根据《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六条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
2、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3、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
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第七条管委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持管委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明到银行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管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管委会同意外,还应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一次支取维修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一年内支取两次维修基金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委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作出支出决议后,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一次支出维修基金50万元以上的。
2、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
3、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数额占维修基金总额30%以上的。
物业管理企业到银行支取费用时,必须凭管委会印章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一般房屋外墙渗水在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当中。外墙渗漏是由业主委员会主任项物业所在的底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然后经过核审批准后,然后再将费用的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物业应当配合业主组织维修。
1、维保期内开发的责任。
2、维保期内物业有协调、通知、告知的义务。
3、维保期外,维修费用应该从公共维修基金支取维修。
4、支取公共维修基金,物业有制定、审批、汇报、监督、检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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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保期内开发的责任。
2、维保期内物业有协调、通知、告知的义务。
3、维保期外,维修费用应该从公共维修基金支取维修。
4、支取公共维修基金,物业有制定、审批、汇报、监督、检验的义务。
肯定没责任!你跟谁签的购房合同谁给你承担保修责任